隱匿告知投保兩年後會不會賠??
最近常常有客戶問到,隱匿告知某項疾病(比如 B肝)
,投保兩年後,
因為B肝去看醫生,保險會不會賠?
保險法:第六十四條
訂立契約時,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,應據實說明。
要保人故意隱匿,或因過失遺漏,或為不實之說明,足以變更或減少
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,
保險人得解除契約;其危險發生後亦同。
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,不在此限。
前項解除契約權,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,
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;
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,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,亦不得解除契約。
第二十五條
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,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。
第一百二十七條
保險契約訂立時,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,
保險人對是此項疾病或分娩,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。
結論:
當要.被保險人.訂約時.就算是故意隱匿.過失遺漏.或為不實說明
這只是會造成契約是否會被解除,
但.如果發生的傷病.與告知之與否無因果關係..保險公司仍需負起給付之責任
反之...如果具有因果關係..保險公司當然就不用賠。
所以隱匿告知投保兩年後,保險公司雖然無法解除契約
對於隱匿告知的疾病保險公司可以不理賠或是融通理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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